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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书与胡架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谢国书
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胡架初
黄新华(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
张仲衡(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谢国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架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一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衡,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书诉被告胡架初、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架初、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国书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国书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国书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国书负担。

审判长:章文良

书记员: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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