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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四宗与秦皇岛市奥格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谢四宗
高峰
秦皇岛市奥格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谢四宗。
委托代理人:高峰。
被告:秦皇岛市奥格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4号。
法定代表人:任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四宗诉被告秦皇岛市奥格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四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谢四宗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四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谢四宗负担。

审判长:常黎霞
审判员:李树强
审判员:王韦

书记员: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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