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四宗,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邯郸市明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奥格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4号。
法定代表人:任玉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庞大龙盛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该公司员工。
被告:陆海龙,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谢四宗与被告秦皇岛市奥格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邯郸庞大龙盛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谢四宗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四宗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计343.5元由原告谢四宗负担。
审判员 陈瑞
审判员 闫堂敬人民陪审员 李燕然
书记员: 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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