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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四宗与秦皇岛市奥格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邯郸庞大龙盛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四宗,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邯郸市明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奥格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4号。
法定代表人:任玉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庞大龙盛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该公司员工。
被告:陆海龙,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谢四宗与被告秦皇岛市奥格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邯郸庞大龙盛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谢四宗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四宗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计343.5元由原告谢四宗负担。

审判员 陈瑞
审判员 闫堂敬人民陪审员 李燕然

书记员: 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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