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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涪陵江云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判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代理人:易凯,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涪陵江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四环路(浪琴屿E栋5楼)。
法定代表人:张云禄,执行董事。

申请人谢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谢某某于2014年7月到被申请人涪陵江云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江云916”轮从事大副工作。被申请人涪陵江云船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申请人谢某某出具《欠条》,对拖欠申请人谢某某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6083元工资的事实予以确认。现申请人谢某某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涪陵江云船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的460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涪陵江云船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谢某某工资46083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318元。
被申请人涪陵江云船务有限公司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令刚

书记员: 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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