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某某。
被告:隆某某千户营乡岳家庄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某某千户营乡岳家庄某。
法定代表人:谢恒彪,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谢某某、隆某某千户营乡岳家庄某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的耕地10.5亩,并赔偿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岳家庄某委会于1991年分给原告父亲谢玉田耕地12亩,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既未对上述土地进行调整,仍由原告方继续承包耕种。原告找被告协商多次无果,被告谢某某拒绝返还10.5亩耕地。
谢某某辩称,原告土地,由于一直荒废,且不缴纳公粮,村委会已经收回。自己耕种土地经法定程序,1996年村里公开招标竞标所得。1999年隆某某千户营乡岳家庄某第二轮承包时,依然由自己耕种。隆某某千户营乡岳家庄某村民委员会为自己开了证明信,当时大队人员和岳家庄老百姓都可以作证。隆某某千户营乡岳家庄某村民委员会1996年10月12日证明载明:谢某某因不种地,不交公粮,将地荒芜,留地1.3亩口粮地,收回土地10.5亩,转让给谢某某耕种。
隆某某千户营乡岳家庄某村民委员会现任村主任谢恒彪表示:“当时在石家庄卖菜,详细情况不清楚,只是听说过,但现在这块地还没有确权。”时任村主任谢风全表示:“证明信属实,这种情况一共三户。当时谢某某家一直不缴纳公粮,经两委干部研究,收回谢某某等三户的地,在村里公开抓阄,共有十几个人抓阄,其中谢某某抓到了谢某某的地”。
本案认为,首先应确定原告是否享有诉争10.5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一物一权原则,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证明。原告诉称享有诉争10.5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只提供岳家庄四队分地底账,但未提供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信。土地所有权人隆某某千户营乡岳家庄某村民委员会明确表示,上述土地没有确权。考虑到确权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原、被告纠纷实质是权属争议,原告可先向行政机关确认其权利后,再行诉讼维护自己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未能证明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不是适格起诉主体,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垂生
书记员: 胡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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