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升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峰、张博亮,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刘裕腾。
原告谢升平与被告陈某某、刘裕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升平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刘裕腾的银行存款90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谢升平以坐落于×××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刘裕腾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谢升平提供担保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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