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华,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原告:谢瑞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华,系湖北易圣律师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系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园林局,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35号。负责人:李义词,系该局局长。被告:黄石市磁湖园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路南湖闸。法定代表人:李慧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石市磁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杭州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声彪,系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金营,均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原告谢某与被告黄石市磁湖园林市政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园林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石市磁湖园林市政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申请追加黄石市磁湖园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黄石市磁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11月29日,肖某某、谢瑞泉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12月3日,原告谢某、肖某某、谢瑞泉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降低为8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谢某、肖某某、谢瑞泉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肖某某、谢瑞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肖某某、谢瑞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谢某、肖某某、谢瑞泉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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