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飞,男,生于1984年8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承东,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飞诉被告宜都市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飞以证据不足、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谢某飞负担。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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