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沈某某
原告谢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