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尧县。被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豉湖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希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第三人:李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谢某某与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立志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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