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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谢志琴与张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谢志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露依,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谢志琴与被告张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董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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