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刘汝昌
刘某某
许方英
单某某
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汝昌。
被告刘某某。
被告许方英。
被告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许方英、单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马书英
书记员: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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