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永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玉,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飞,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于2017年1月13日开庭前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欣 代理审判员 杨 莉 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
书记员: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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