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廖运心
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运心(曾用名廖运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廖运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鹏、代理审判员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立峰,被上诉人廖运心的委托代理人徐宗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本案是廖运心向谢某某主张偿还借款所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廖运心提供的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有三张,共计32800元,廖运心据此向谢某某主张偿还借款,予以支持;廖运心提供的领条、收条、汇款凭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是基于借款关系产生的债权,其以民间借贷主张权利,不予支持;廖运心与谢某某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 第四项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一、谢某某偿还廖运心借款32800元;二、驳回廖运心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廖运心负担1080元,由谢某某负担300元。
谢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谢某某一审提交的《劳务队合作协议书》和《保密协议》两份证据证明,谢某某向廖运心的借款实际上是合伙投资款,请二审法院确认谢某某与廖运心是合伙关系,并驳回廖运心的诉讼请求。
廖运心答辩称,廖运心与谢某某不存在合伙关系,谢某某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二人存在合伙关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谢某某向廖运心的借款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款?一审中,谢某某提供的《劳务队合作协议书》、《保密协议》系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兴劳务施工队谢某某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虽然协议书落款由谢某某和廖运心作为授权代表共同签名,但两份协议均没有涉及谢某某与廖运心之间关于合伙方面的内容,且谢某某也未向法院提交其他双方合伙事宜的证据,因此谢某某上诉称其与廖运心系合伙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其辩称向廖运心借款系合伙投资款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谢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谢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谢某某向廖运心的借款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款?一审中,谢某某提供的《劳务队合作协议书》、《保密协议》系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兴劳务施工队谢某某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虽然协议书落款由谢某某和廖运心作为授权代表共同签名,但两份协议均没有涉及谢某某与廖运心之间关于合伙方面的内容,且谢某某也未向法院提交其他双方合伙事宜的证据,因此谢某某上诉称其与廖运心系合伙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其辩称向廖运心借款系合伙投资款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谢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汪丽琴
书记员:杜诗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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