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生于1973年4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娟,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任拥军,生于1968年12月1日,汉族,系汉江集团碧水方园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学锋,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任拥军(注:与被告任拥军同名,但不是同一人),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任拥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拥军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1080元,剩余432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聂秉贤 审 判 员 赵国铭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书记员:姬雪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