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王素琴(涞源县法律援助中心)
马争(涞源县法律援助中心)
涞源县步泰矿业有限公司
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谢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素琴,涞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争,涞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涞源县步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女,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涞源县步泰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志国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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