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卢洋航。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卢洋航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洋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31000元,并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卢洋航将艾玛寇旗舰店和缀优淘服饰旗舰店两个淘宝店铺交由原告谢某某维护淘宝店铺动态评分,因此欠谢某某服务费31000元,被告卢洋航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谢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款,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付款,将从签字当日起至付款当日止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给原告谢某某。被告卢洋航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为维护原告谢某某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卢洋航未答辩。被告卢洋航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卢洋航将艾玛寇旗舰店和缀优淘方式旗舰店两个淘宝店铺交由原告谢某某维护淘宝店铺动态评分,被告卢洋航根据原告谢某某维护信息数量每月结算并向原告谢某某支付服务费。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卢洋航支付原告谢某某部分服务费后,未按期向原告谢某某支付服务费。经原告谢某某追索,被告卢洋航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谢某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条,姓名:卢洋航,身份证号码:将淘宝店铺:艾玛寇旗舰店和缀优淘方式旗舰店,交给姓名:谢某某,身份证号码:维护淘宝店铺动态评分,因此欠谢某某服务费¥:31000.00,大写金额:叁万壹仟圆整,将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款给谢某某,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付款,将从签字当日起至付款当日止按月利率1.8%的利息付给谢某某。欠款人:卢洋航,日期:2017.1.20”,卢洋航并在签名上捺印。此后卢洋航未向谢某某付款。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是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依法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经原告追索,被告出具31000元的欠条,并约定了付款期限,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1000元服务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出具的欠条明确约定了支付利息的利率标准和起止时间,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洋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谢某某服务费3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从2017年1月20日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财产保全费330元,合计905元,由被告卢洋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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