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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上海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图,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裕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玉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上海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
  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购房意向书合同;2.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意向金750,000元(人民币,下同);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房屋,双方签有购房意向合同,约定由被告居间介绍购买房产,原告陆续将合同款转给被告公司业务负责人员后,被告出具收据一张。然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既未为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房屋,又拒不返还原告钱款,故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波及面广、涉及当事人众多、涉案金额非常大,在上海市辖区内社会影响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享有管辖权。据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诉法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然本案并非争议标的额巨大、案情复杂的案件,也并非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适用一般管辖规定,被告住所位于本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宜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慧芬

书记员:张金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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