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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行玮
书记员:吴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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