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杜先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
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先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方向明
书记员:向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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