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珍,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156号。
负责人:李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8元,因原告谢某某变更诉讼请求,退还3608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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