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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谢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谢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申请人谢某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谢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谢某撤诉。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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