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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昌与谢某、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谢某昌
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谢某
谭某某
谭仁(湖北洪源律师事务所)
谢昆
李翠云

原告谢某昌(曾用名谢德清,谢尚运),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苗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宣恩县,现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男,生于1988年6月6日,侗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宣恩县。
被告谭某某(系谢某妻子),女,生于1988年6月3日,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址同上。
上述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谭仁,湖北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谢昆(曾用名谢坤),男,生于1990年5月3日,侗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宣恩县。
第三人李翠云,女,生于1920年12月17日,苗族,文盲,务农,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昌诉被告谢某、谭某某及第三人谢坤、李翠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以考虑家庭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昌承担。

审判长:姜宗斌
审判员:孟小俊
审判员:龚光荣

书记员:董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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