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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利与谢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谢某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莹,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陈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思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陈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思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利诉被告谢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审理中,被告谢某、张某某分别提出反诉,本院于2019年4月依法受理。原告谢某利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谢某、张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某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谢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谢某利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撤回反诉请求;
  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撤回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本诉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谢某利负担5,025元(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反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反诉诉讼费5,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谢某负担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负担5,025元(已付)。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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