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玮,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南省。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谈某与被告石某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石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吴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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