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
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某。
委托代理人:翁新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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