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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某、谈永生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大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谈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谈永权,男,1972年3月1号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江镇群益村5组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谈某某、谈永生、谈永权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南院(以下简称仁济南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8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谈某某、谈永生、谈永权申请再审称,仁济南院在诊疗过程中护理和治疗不当,在本次医疗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仁济南院未能提交关键物证及手术过程中的影视资料,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仁济南院提交意见称,该院对患者的疾病诊断及治疗均符合临床诊疗规范,患者死亡与该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驳回谈某某、谈永生、谈永权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有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均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上海市医学会对本案所涉医疗纠纷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仁济南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的手术记录不完整和不规范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谈某某、谈永生、谈永权虽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予以推翻。本案所涉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原审法院据此采信并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谈某某、谈永生、谈永权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仁济南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纠纷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现其要求仁济南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谈某某、谈永生、谈永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谈某某、谈永生、谈永权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杨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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