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谈某某与铜陵万兴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铜陵万兴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岩屋庙村四组116号。负责人:尤仁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爱国,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谈某某与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支付拖欠谈某某的工资15810元;3、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支付谈某某经济补偿金23500元;4、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支付谈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0元;5、由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谈某某于2012年10月入职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带班组长、安全员等职务。谈某某工作期间,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未为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且经常拖欠谈某某工资。谈某某向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月10日,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当劳仲案字〔2017〕第135号裁决书,驳回谈某某的仲裁请求。谈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辩称,1、谈某某起诉的事实不属实,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0日,谈某某主张自2012年10月起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已于2015年11月停业,职工现已解散;2、谈某某与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2日,系一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谈某某属适格的劳动者主体。谈某某诉称自2012年10月起与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谈某某因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经常拖欠工资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纠纷,遂向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月10日,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当劳仲案字〔2017〕第135号裁决书。谈某某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一、关于谈某某与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谈某某提交的证据来看,谈某某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谈某某与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主张解除与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是否拖欠谈某某工资15810元,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3500元和双倍工资55000元。谈某某在庭审中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拖欠其工资15810元,其主张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支付工资1581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谈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谈某某与被告铜陵万兴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万兴机电当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谈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菊

书记员:向丹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