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乔宇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乔青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兰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谈建国诉被告蒋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乔宇晨、被告乔青山、被告徐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谈建国诉被告蒋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乔宇晨、被告乔青山、被告徐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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