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某某
万某某
谢某某
谈某某
谈梦婷
李莉(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
蒋某某
蒋建(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
周小某
李某某
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何继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杨顺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吴旭(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禇悦(上海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谈某某。系死者谈英见之父。
原告万某某。系死者谈英见之母。
原告谢某某。系死者谈英见之妻。
原告谈某某。系死者谈英见之。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系谈某某之母。
原告谈梦婷。系死者谈英见之。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系谈梦婷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莉,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蒋某某,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蒋建,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卫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继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蒋建,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
负责人卢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顺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旭,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禇悦,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诉被告蒋某某、被告周小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县友联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忠县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于2014年10月10日诉讼来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先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莉,谈某某、谈梦婷的法定代理人谢某某,被告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建、被告周小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忠县友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继东、蒋建、被告财保忠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顺发、被告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旭、被告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禇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蒋某某驾驶渝A×××××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沪蓉向947KM+500M附近,车辆撞上前方因为事故停在应急车道的由被告周小某驾驶的沪C×××××小型轿车后,随即向左行驶撞上中央隔离带护栏和位于中央隔离带护栏附近的谈英见和被告李某某(苏N×××××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与乘座人),之后刮擦到由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苏N×××××小型普通客车,该事故造成谈英见死亡,李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和路产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小某和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谈英见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被告忠县友联公司、财保忠县支公司、财保上海分公司、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标准高于受诉法院的标准,应按受诉法院上年度的统计标准计算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采信,据此确认。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的损失为631555元(其中丧葬费19360元;死亡赔偿金20年×22906元=458120元;按照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不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抚养人生活费其父计算19年为56310元、其母计算18年为50030元,长女计算2年为2094元,次女计算9年为10886元,合计为11932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3000元;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3693元÷365天×3人×9天=175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根据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本院认为,应当由蒋某某承担70%责任,周小某承担15%责任,李某某承担15%责任。因渝A×××××大型普通客车在财保忠县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购买商业责任险为100万元免赔率为15%。由被告财保忠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45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5539.02元,因渝A×××××大型普通客车未购买不计免赔,由被告忠县友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506.88元。沪C×××××小型轿车在财保上海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购买商业第三责任险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由被告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9645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内赔偿原告49295.55元。苏N×××××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50万元(不计免赔),由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9295.55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忠县友联公司已赔偿原告120500元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六)项、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经济损失291998.0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经济损失145754.55元。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经济损失159295.55元。
四、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经济损失34506.88元。
五、驳回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被告周小某承担200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000元,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承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蒋某某驾驶渝A×××××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沪蓉向947KM+500M附近,车辆撞上前方因为事故停在应急车道的由被告周小某驾驶的沪C×××××小型轿车后,随即向左行驶撞上中央隔离带护栏和位于中央隔离带护栏附近的谈英见和被告李某某(苏N×××××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与乘座人),之后刮擦到由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苏N×××××小型普通客车,该事故造成谈英见死亡,李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和路产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小某和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谈英见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被告忠县友联公司、财保忠县支公司、财保上海分公司、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标准高于受诉法院的标准,应按受诉法院上年度的统计标准计算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采信,据此确认。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的损失为631555元(其中丧葬费19360元;死亡赔偿金20年×22906元=458120元;按照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不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抚养人生活费其父计算19年为56310元、其母计算18年为50030元,长女计算2年为2094元,次女计算9年为10886元,合计为11932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3000元;参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3693元÷365天×3人×9天=1755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根据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本院认为,应当由蒋某某承担70%责任,周小某承担15%责任,李某某承担15%责任。因渝A×××××大型普通客车在财保忠县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购买商业责任险为100万元免赔率为15%。由被告财保忠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45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5539.02元,因渝A×××××大型普通客车未购买不计免赔,由被告忠县友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506.88元。沪C×××××小型轿车在财保上海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购买商业第三责任险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由被告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9645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内赔偿原告49295.55元。苏N×××××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50万元(不计免赔),由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9295.55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忠县友联公司已赔偿原告120500元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六)项、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经济损失291998.0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经济损失145754.55元。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经济损失159295.55元。
四、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经济损失34506.88元。
五、驳回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被告周小某承担200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000元,原告谈某某、万某某、谢某某、谈某某、谈梦婷承担1600元。
审判长:李先清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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