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谈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卫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卫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卫1(系被告卫某2父亲),住同被告卫某2。
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培维,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某诉被告谈某1、庄某某、谈某2、谈某3、卫1、卫某2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谈某某提出本案诉状上所按手印系其在不知晓诉讼内容的情况下所按,现其不同意起诉被告,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谈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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