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谈华林。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谈华林之妻)。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社区谈家山下。
负责人彭月娥,系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谈华林、王某某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谈华林、王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谈华林、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谈华林、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870元,减半收取为435元,由上诉人谈华林、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斌 审判员 郭生俊 审判员 柴 卓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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