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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华林、王某某与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华林。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谈华林之妻)。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社区谈家山下。
负责人彭月娥,系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谈华林、王某某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谈华林、王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谈华林、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谈华林、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870元,减半收取为435元,由上诉人谈华林、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斌 审判员  郭生俊 审判员  柴 卓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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