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斯(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苏州桥苑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中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陈明兴,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申请人诺斯(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桥苑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中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明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桥苑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中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明兴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 一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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