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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某与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世珍,总经理。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某诉被告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焦英军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树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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