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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某与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王姚更18号。
法定代表人洪文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颖颖。
被告诸某某。

原告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鳄鱼公司)与被告诸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鳄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颖颖,被告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1eInternationa1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市乌美三道三号鳄鱼大厦七楼,以下简称新加坡鳄鱼公司)成立于1947年,是经营服饰、皮具、皮装、床上用品、皮鞋等商品的国际著名大型跨国企业,在新加坡、日本、韩国、越南、菲律宾、泰国、香港、台湾和中国大陆等国家和地区开设了诸多的生产和销售公司,其企业及其商品和品牌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
新加坡鳄鱼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成立之初即使用具有显著特征的“”、“”、“卡帝乐鳄鱼”、等文字、字母、图形及组合商标,在新加坡、日本、韩国、越南、菲律宾、泰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享有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新加坡鳄鱼公司也在中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卡帝乐鳄鱼”、“”等文字、字母、图形及组合商标,授权原告负责推广、经营、管理、维护卡帝乐鳄鱼商品及其品牌,并在中国大陆开办了多家生产和销售企业。经过多年来投入巨额资金长期不懈地高质量经营管理和全方位宣传,新加坡鳄鱼公司和原告已在中国形成了覆盖各个地区的销售网络,建立起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商品和品牌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相关公众的喜爱,商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多年来名列前茅,成为中国驰名商标。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诸某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以哈尔滨总经销商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开办侵犯原告驰名商标的网站,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中国驰名商标“”、“”、“卡帝乐鳄鱼”商标的行为;2、被告立即关闭“cartelo.net.cn”网站;3、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驰名商标商品的行为;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诸某某辩称:被告曾与原告洽谈在哈尔滨代理总经销业务,原告给被告一套相关复印件手续,然后被告到哈尔滨在网上注册了专卖店,想看一下顾客的反映。因顾客反映价格比较贵,所以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合同。据被告所知,原告的“卡帝乐鳄鱼”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原告没有诉被告的权利。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被告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1.新加坡鳄鱼公司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及地区获得的商标权证书和许可使用商标授权书。拟证明:“”、“”、“卡帝乐鳄鱼”、“CARTELO”商标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及地区获得注册,是世界驰名商标;被告没有取得使用商标授权许可。
证据2.检验报告。拟证明:卡帝乐鳄鱼品牌产品质量得到国家质检机关的认可,是消费者值得信赖的产品。
证据3.上海鳄鱼公司卡帝乐鳄鱼品牌产品销售网络汇总,广告宣传和广告合同情况,在中国设立专卖店情况和在中国上海投资建造卡帝乐鳄鱼大厦情况。拟证明:新加坡鳄鱼公司和上海鳄鱼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专卖店和专卖柜,大力宣传涉案商标,产品涉及到许多领域,正在上海建造的卡帝乐鳄鱼总部大厦扩大了涉案品牌商标的影响力。
证据4.新加坡鳄鱼公司和上海鳄鱼公司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拟证明:卡帝乐鳄鱼品牌多年来在全国得到广泛的好评,在全国市场上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同时,新加坡鳄鱼公司和上海鳄鱼公司一直致力于中国的慈善事业,为中国的教育、妇女、儿童、医疗、体育等事业和社会发展尽力。
证据5.上海鳄鱼公司卡帝乐鳄鱼品牌产品销售、广告费用和市场排名情况。拟证明:卡帝乐鳄鱼品牌产品在全国的销售额巨大,多年来在调查统计中销售量排名第一,是消费者公认的驰名商标。
证据6.卡帝乐鳄鱼品牌商标保护情况,打假投诉书和鉴定报告,查处卡帝乐鳄鱼商标侵权的法院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新加坡鳄鱼公司和上海鳄鱼公司一直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对卡帝乐鳄鱼商标进行保护。
证据7.被控侵权网站资料。拟证明:被告侵犯了新加坡鳄鱼公司和上海鳄鱼公司的驰名商标。
被告诸某某对原告上海鳄鱼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原告的证据1、3、5、6、7没有异议;证据2、4与被告无关。
被告诸某某没有举示证据。
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
新加坡鳄鱼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卡帝乐鳄鱼”、“CARTELO”等文字、字母、图形及组合系列商标。其获得的注册商标主要有:
第324206号商标注册证,商标“鳄鱼牌”和“鳄鱼全身图形+鳄鱼文字”,注册人成都皮鞋厂,核定使用商品第54类:皮鞋、凉鞋、皮靴,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85年12月30日起,1993年4月20日核准转让注册人新加坡鳄鱼公司。
第23971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鳄鱼牌”和“鳄鱼头部图形+鳄鱼文字”,注册人大连新纹皮革厂,核定使用商品第52类:新纹皮革,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8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88年9月20日起,1994年11月15日核准转让注册人新加坡鳄鱼公司。
第80710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水果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肉罐头、鱼制食品、干蔬菜、蛋、冷冻水果、水果密饯、牛奶、牛奶制品、食用油、肉、酸乳酪、精制坚果仁、果子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月14日起。
第821542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咖啡、茶、糖、米、面粉、面条、谷类制品、面包、糕点、糖果、食用冰、蜜蜂、发酵粉、酵母、食盐、调味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3月7日起。
第828450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打蛋机器、家用电动轧碎机、家用电动碾磨机、家用非手工操作研磨机、家用电动压缩榨水果器、电开罐头刀(器)、洗碟机、擦洗机、食品加工机(电动)、洗衣机、电动手工具,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4月7日起。
第831800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家庭或厨房非贵重金属用具及容器、化妆用具、盥洗室器具,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4月14日起。
第830540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照明设备、电器炊具、电炉、烤面包箱、电气咖啡过滤器、电力煮咖啡机、电水壶、电热水瓶、电饭锅、电热水器、冷冻设备、冷冻机、制冰淇淋机、制冷设备和装置、冰箱、排气风扇、电暖器、取暖器、水净化装置、淋浴器、卫生器械及设备、煤气热水器、加热装置、水暖设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4月14日起。
第97373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CARTELO”,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西装、茄克、衬衫、大衣、皮衣(服装)、皮制长外衣、裘皮衣服、内衣、内裤、T-恤衫、汗衫、裙子、裤子、运动衫、针织品(服装)、羊毛衫、毛条外衣、童装、鞋、帽、袜、手套、领带、围巾、皮鞋(服饰用),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4月7日起。
第1000940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烟草及其制品、香烟、雪茄烟、小雪茄、烟具,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5月7日起。
第101089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性酒、米酒、葡萄酒、鸡尾酒、白兰地酒、威士忌酒,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5月21日起。
第124664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卡帝乐”,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茄克、T恤衫、衬衫、裤子、裙子、内衣裤、童装、鞋、帽、袜、手套、领带、皮带(服饰用),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2月14日起。
第128137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元宵、饺子、馄饨、年糕、小包子、花卷、豆制品、豆奶、冰淇淋、非医用营养液,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6月7日起。
第1281379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元宵、饺子、馄饨、年糕、小包子、花卷、豆制品、豆奶、冰淇淋、非医用营养液,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6月7日起。
第134563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盆(容器)、肥皂盒、保温瓶;隔热容器、牙签、衣服撑架、饭盒、牙刷、餐桌上旋转盘,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12月21日起。
第139490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卡帝乐鳄鱼”,核定使用商品第42类:服装设计、咖啡馆、自助食堂、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衣服出租、制服出租、时装情报、时装信息(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5月7日起。
第1393466号商标注册证,商标“CARTELO”,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隐形眼镜、眼镜框、眼镜(光学)、太阳镜、眼镜、眼镜玻璃、眼镜盒、眼镜链、擦眼镜布,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5月7日起。
第326830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CARTELO”,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表、钟、钟表及其零部件、表带、表壳、表盒、表链、表玻璃、表发条(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4月7日起。
第326596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CARTELO”,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表、钟、钟表及其零部件、表带、表壳、表盒、表链、表玻璃、表发条(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4月7日起。
新加坡鳄鱼公司还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韩国、柬埔寨、缅甸、尼泊尔、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乌干达、摩洛哥、孟加拉、巴基斯坦、日本和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卡帝乐鳄鱼”、“CARTELO”等文字、图形和字母及其组合系列商标。
新加坡鳄鱼公司授权许可上海、沈阳、哈尔滨、东莞、晋江、苏州等地的企业以及上海鳄鱼公司使用“”、“”、“卡帝乐鳄鱼”、“CARTELO”等商标,生产、销售卡帝乐鳄鱼(CARTELO)品牌服饰等商品。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企业生产的卡帝乐鳄鱼品牌内衣、衬衫、茄克衫、背心、睡衣、三角裤、包、皮带、旅行袋、拉杆箱等诸多产品,经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上海市纺织纤维质量监督检验站、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海宁中天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市服装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多次检验合格。
上海鳄鱼公司被授予上海市长宁区外商投资企业96年度和97年度销售(营业)额十强和创利十强,被上海海关授予1996——1997年度信得过企业,荣膺1997年度上海销售收入500强工业企业第191位,荣膺1998年度上海销售收入500强工业企业第244位,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1999——2000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2001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列为打假扶优重点保护企业,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2002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2年被授予纳税信用A类等级资格,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2002年——2003年度免检企业,2003年被认定为上海市服务诚信先进单位,被认定为2004——2005年度合同信用等级AA级,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2004——200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其卡帝乐鳄鱼品牌产品,被评选推荐为1995年上海市场放心产品,1996年经职工参议市场调查为放心产品,1997年经职工参议市场调查为放心产品,荣获“放心产品”三连冠荣誉称号,被推荐为1996年中国市场公认著名品牌,2002年被中国质量协会授予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获得2004——2005中国超级品牌荣誉奖项。
上海鳄鱼公司及其他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企业,使用“”、“”、“卡帝乐鳄鱼”、“CARTELO”等商标开办生产企业和专卖店、专卖柜进行经营,在全国各地形成了广泛的卡帝乐鳄鱼系列商品销售网络,与上海春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高先广告公司、上海优雅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园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中星实业有限公司广告部、上海星期三报社等签订多份广告宣传合同,与广告宣传公司和媒体保持着长期的广告业务合作关系,投入大量资金,利用《春秋航空旅游》杂志、《长宁时报》、《新民晚报》、《上海经济报》、灯箱、广告牌、宣传画册等报刊及其他多种媒体,持续发布广告,宣传卡帝乐鳄鱼品牌系列产品。上海鳄鱼公司正在上海投资建造卡帝乐鳄鱼大厦。
上海鳄鱼公司1998年销售收入264,363,815.72元,广告支出2,829,458元;1999年销售收入184,463,545.34元,广告支出2,943,802元;2000年销售收入190,127,182.20元,广告支出5,432,731.32元;2001年销售收入201,116,071.92元,广告支出8,179,059元;2002年销售收入170,411,693.63元,广告支出6,639,328元;2003年销售收入117,598,138.53元,广告支出2,293,100元;2004年销售收入103,677,988.20元,广告支出908,000元;2005年销售收入84,475,709.74元,广告支出1,983,000元;2006年1——11月销售收入90,474,908.63元,广告支出1,808,000元。
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2000年3月——2006年3月的《统计信息认证证明》记载,上海鳄鱼公司生产的卡帝乐鳄鱼牌T恤衫荣列1999年度——2005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2006年3月的《统计信息认证证明》记载,卡帝乐鳄鱼牌休闲服荣列2005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前10名。
新加坡鳄鱼公司和上海鳄鱼公司及其原董事长陈贤进,1994年8月为中国人民大学捐赠50万元,1994年12月为中国人民大学捐资1300万元,1996年5月向上海虹桥机场学校捐赠电脑25台,1996年7月资助教师奖励基金50万元,1998年向长江流域灾区人民捐助500万元的物资,获得拯救世界濒危野生动物爱心活动和关心教育荣誉证书,为宋庆龄基金会捐赠2000万元物品,为上海市抗“非典”专项援助资金捐赠25万元,为“希望工程”捐赠200万元。
新加坡鳄鱼公司和上海鳄鱼公司的原董事长陈贤进、新加坡鳄鱼公司和上海鳄鱼公司的现任董事长洪文展分别于1999年和2002年获得“白玉兰纪念奖”。
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2000年授权上海鳄鱼公司在卡帝乐鳄鱼牌茄克、衬衣、羊毛衫、皮鞋、袜子、领带、银包、皮带的包装、广告和宣传中使用悉尼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标志礼品及热心赞助商称号和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标志;2001年授权上海鳄鱼公司在卡帝乐鳄鱼牌休闲服装的产品及包装、广告和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中国奥委会高级赞助商”称号、“中国奥委会唯一专用休闲服装”称号、“中国奥委会唯一休闲服装赞助商”称号、“中国奥委会标志特许企业”称号、“中国奥委会标志特许产品”称号和专用语。
上海鳄鱼公司曾向南京、大连、漳州、徐州、亳州、苏州、吴江、邯郸、连云港、南昌、黄骅、德州、南汇、北京、沧州、马鞍山、常熟、扬州、上虞、莱芜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请求查处假冒涉案商标侵权案,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送检的假冒卡帝乐鳄鱼商标及商品进行鉴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关曾对侵犯新加坡鳄鱼公司商标权的侵权案件作出判决书和处罚决定书。《解放日报》、《劳动报》等媒体多次报道过新加坡鳄鱼公司和上海鳄鱼公司打击侵犯其商标权活动情况。
被告诸某某于2007年1月注册开办cartelo.net.cn网站,在网页上使用“世界品牌”、“卡帝乐鳄鱼羊毛衫”等文字和标识,销售羊毛衫。
2007年2月2日,新加坡鳄鱼公司特别授权上海鳄鱼公司负责在中国以自己的名义或以新加坡鳄鱼公司的名义,推广、经营、维护“CARTELO及鳄鱼图”、“卡帝乐鳄鱼”等商品及其品牌,投诉、起诉、上诉、申诉、执行、应诉、和解等,所产生的后果由上海鳄鱼公司承担。上海鳄鱼公司可以委托代理人从事上述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新加坡鳄鱼公司的“”、“”、“卡帝乐鳄鱼”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的cartelo.net.cn网站和网页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如何确定被告的责任。
驰名商标,是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新加坡鳄鱼公司1993年4月20日核准受让的第324206号“鳄鱼牌”和“鳄鱼全身图形+鳄鱼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始于1985年12月30日。其后,新加坡鳄鱼公司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诸多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卡帝乐鳄鱼”、“CARTELO”等文字、字母、图形及组合系列商标,其商标权有效,应予保护。新加坡鳄鱼公司的上述商标还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韩国、柬埔寨、缅甸、尼泊尔、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乌干达、摩洛哥、孟加拉、巴基斯坦、日本和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注册。新加坡鳄鱼公司的商标具有显著的独特性,并形成了商标保护体系。
虽然新加坡鳄鱼公司未在第25类等商品上注册“”、“”、“卡帝乐鳄鱼”商标,但是,新加坡鳄鱼公司及其原告上海鳄鱼公司等关联公司,长期以来在中国市场上使用“”、“”、“卡帝乐鳄鱼”商标,生产服装、羊毛衫、内衣、袜、鞋、包等诸多类别的商品,设立专卖店、专卖柜进行销售,在全国各地形成了广泛的包括服装、羊毛衫、内衣、袜、鞋、包等诸多类别的卡帝乐鳄鱼系列商品生产、销售网络,并投入大量资金,利用多种媒体长期宣传多类别的卡帝乐鳄鱼品牌系列商品。卡帝乐鳄鱼品牌系列商品通过有关权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多次检验,质量优良且稳定,商品销售额和销售量居前,在全国市场上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新加坡鳄鱼公司及其原告上海鳄鱼公司等关联公司在全国各地不断地进行维护商标权打假行动,得到了有关机关的支持。并且,新加坡鳄鱼公司和上海鳄鱼公司还不断无偿捐赠巨资投入中国的妇女、儿童、医疗、教育、体育、野生动物保护、慈善等事业,不断提升其企业和商标及其服装、羊毛衫、内衣、袜、鞋、包等诸多类别商品的正面形象和声誉。新加坡鳄鱼公司及其原告上海鳄鱼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卡帝乐鳄鱼品牌系列商品及其“”、“”、“卡帝乐鳄鱼”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认定,新加坡鳄鱼公司的“”、“”、“卡帝乐鳄鱼”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新加坡鳄鱼公司及其原告上海鳄鱼公司等关联公司在服装、羊毛衫、内衣、袜、鞋、包等诸多类别商品上使用的“”、“”、“卡帝乐鳄鱼”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当获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诸某某注册、使用的“cartelo.net.cn”网站,其域名的字母和读音与新加坡鳄鱼公司的驰名商标“”中的“CARTELO”相同,读音与新加坡鳄鱼公司的驰名商标“卡帝乐鳄鱼”中的“卡帝乐”相同。被告为商业目的将新加坡鳄鱼公司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恶意造成与新加坡鳄鱼公司及其原告上海鳄鱼公司等关联公司提供的产品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已构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诸某某在网页上使用“世界品牌”、“卡帝乐鳄鱼羊毛衫”等文字和商标,销售羊毛衫,足以导致与新加坡鳄鱼公司及其原告上海鳄鱼公司等关联公司在羊毛衫等诸多类别商品上使用的“”、“”、“卡帝乐鳄鱼”未注册驰名商标混淆,侵害了新加坡鳄鱼公司及其原告上海鳄鱼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亦构成侵权。原告上海鳄鱼公司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卡帝乐鳄鱼”驰名商标的行为合法。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某某停止侵犯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卡帝乐鳄鱼”驰名商标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
二、被告诸某某停止销售侵犯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卡帝乐鳄鱼”驰名商标权的商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
三、被告诸某某关闭“cartelo.net.cn”网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淑华
代理审判员 王立刚
代理审判员 常榆德

书记员: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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