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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胜辉(居民身份号码371002198309027812)。
委托代理人鞠进荣(居民身份号码37063319561117324X。
被告夏冰(居民身份号码371002197810313017)。
原告夏胜辉与被告夏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东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胜辉及委托代理人鞠进荣、被告夏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被告与案外人王建三方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应债权人的要求代被告清偿了所担保的债务,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因向被告追偿欠款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及因被债权人控制其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均系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代为其清偿的借款人民币7万元;
二、被告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给付原告上述款项之日止,以实际欠付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三、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2500元。
本判决于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被告与案外人王建三方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应债权人的要求代被告清偿了所担保的债务,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因向被告追偿欠款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及因被债权人控制其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均系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代为其清偿的借款人民币7万元;
二、被告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给付原告上述款项之日止,以实际欠付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三、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2500元。
本判决于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徐东舰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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