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城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漫河北富德路东侧。
。
法定代表人:陈洪荣。
被告:刘红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城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城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涛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城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红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75元人民币,由原告阜城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城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红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75元人民币,由原告阜城县鑫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仲省
书记员: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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