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本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康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焕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戚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永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丹
审判员:戚鹏志
审判员:马志才
书记员: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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