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谢守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被保全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栾盛元。
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5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兵,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守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荆州市金龙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胜利路(色织布厂旁)。
法定代表人杨化龙。
被保全人杨化龙,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188号。
被保全人徐小平,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18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因与被保全人荆州市金龙发种业有限公司、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化龙、徐小平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就未到期600万元债权一并申请财产保全,于法无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在未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有恶意保全之嫌,缺乏必要性和损失的不可挽回性。本案到期债权只有1000000元,法院裁定保全标的为7500000元,实际查封了22500000元存款,属超额保全。请求法院依法纠正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到期债权只有1000000元,裁定保全标的为7500000元的异议事项,本院(2015)鄂荆州中民诉保字第00006号通知书已作处理,本院不再就该异议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异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实施行为。本院(2015)鄂荆州中民诉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价值为7500000元,现实际冻结金额达22658158.18元,超过了裁定的保全标的,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账号为14×××16、14×××32、14×××57存单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到期债权只有1000000元,裁定保全标的为7500000元的异议事项,本院(2015)鄂荆州中民诉保字第00006号通知书已作处理,本院不再就该异议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异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实施行为。本院(2015)鄂荆州中民诉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价值为7500000元,现实际冻结金额达22658158.18元,超过了裁定的保全标的,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账号为14×××16、14×××32、14×××57存单的冻结。
审判长:黄灿
审判员:王劲松
审判员:孙伟
书记员:薛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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