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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徐立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炳江,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执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沧州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雯
审判员:戚鹏志
审判员:王福霞

书记员: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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