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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盛悦企业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人代园园。
委托代理人刘康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伟。
第三人孙瑞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盛悦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刘建伟、第三人孙瑞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盛悦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盛悦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221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盛悦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盛悦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2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武兴忠
审判员:邱俊玲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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