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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陈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朱某某、章某某、周某某、雷某某与被上诉人邮政银行咸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湖北省咸宁市人,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女,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湖北省咸宁市人,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咸安支行)。
法定代表人戴晓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勇,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宝龙傅,系该行副行长。

上诉人陈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朱某某、章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邮政银行咸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王凯群 审判员 夏昌筠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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