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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梅河口市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梅河口市北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孟繁星,该公司经理。
被告:孟庆和,梅河口市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理。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孟庆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10元减半收取113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10元减半收取113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祥群

书记员:杜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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