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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男,1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西路。
被告,岳某(曾用名岳洪宇),男,1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
原告黄某诉被告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岳某在与原告黄某结算工程款时,在原告处多支取17500元,其取得的该款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属于不当利益,同时被告也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佐证了该事实的存在,为此,被告在取得该不当利益后应积极主动退换给原告,避免原告损失,但被告怠于履行返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取的工程款1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多支取原告黄某工程款17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岳某在与原告黄某结算工程款时,在原告处多支取17500元,其取得的该款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属于不当利益,同时被告也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佐证了该事实的存在,为此,被告在取得该不当利益后应积极主动退换给原告,避免原告损失,但被告怠于履行返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取的工程款1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多支取原告黄某工程款17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岳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明

书记员:王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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