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邵俊奇(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武晓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李丽(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董凯
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尹建平
北京东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刘鹏。
委托代理人邵俊奇、武晓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107国道永庆路西18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启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建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东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鹏与被告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菊芳与被告河北天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自愿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准予原告刘鹏撤诉,不再制作送达书面裁定书,各方当事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自愿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准予原告刘鹏撤诉,不再制作送达书面裁定书,各方当事人无异议。
审判长:左书旺
审判员:黄林
审判员:刘意
书记员:王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