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桂荣
宋乃玲
李丽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
许桂荣诉称
当时与
年事已高
将房屋出租
现在无处居住
诉至法院
宋乃伟
系母女关系
共同生活
办理
所要房屋及动迁手续
拒绝给付
归还房屋
原告许桂荣,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宋乃玲(原告儿),女,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李丽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乃伟,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许桂荣诉称,原、
被告系母女关系。2010年5月,
原告所有的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先进委7组、产权证号为D151812号房屋动迁。因
原告当时与
被告共同生活,加之
原告年事已高,所以动迁时宜委托
被告办理。2013年动迁房屋回迁,
原告向
被告所要房屋及动迁手续,
被告拒绝给付,后又瞒着
原告将房屋出租,致
原告现在无处居住,故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
被告归还房屋。
本院认为,因房屋现由承租人实际占有,被告宋乃伟非原告请求返还原物的被请求相对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桂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许桂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房屋现由承租人实际占有,被告宋乃伟非原告请求返还原物的被请求相对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桂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许桂荣。
审判长:马丽丽
审判员:施长顶
审判员:孙永刚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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