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曾用名:许天宇,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向远红,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湖北省安居易快捷旅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中段盛泰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金益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鹰,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向远红、湖北省安居易快捷旅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卢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泽华 审 判 员 卢炬明 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
书记员:汪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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