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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向远红、湖北省安居易快捷旅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曾用名:许天宇,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向远红,男,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湖北省安居易快捷旅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中段盛泰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金益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鹰,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向远红、湖北省安居易快捷旅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卢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泽华 审 判 员  卢炬明 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

书记员:汪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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