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韦源口镇鲤鱼海村乌鲤嘴6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韦源口镇尧治村细罗湾2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时松,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善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月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上诉人许某、许某、许某、许春、许腊因与被上诉人许善胜、冯月霞共有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许某、许某、许春、许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某、许某、许某、许春、许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万里
审判员 王建明
审判员 魏美莲
书记员: 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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