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顺利。
委托代理人: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被告:元某天某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元某县槐阳镇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同强。
原告许顺利与被告高某某、元某天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顺利撤回对被告高某某、元某天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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