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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上海稽山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慧,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稽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毅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上海稽山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将其向被告承租的涉案房屋转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已另案起诉原告,要求赔偿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致损失等。该案案号为(2017)沪0117民初851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上述(2017)沪0117民初851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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